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泰旭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3773**** |
执行依据文号 |
青仲裁字(2015)第174号 |
案号 |
(2015)城执字第022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房屋租金175000.00元及违约金2000.00元。 2、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房屋占用费13800.00元。 3、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电费2300.00元的仲裁请求。 4、本案仲裁费9132.00元,由申请人承担109.00元,被申请人承担9023.00元。因申请人已全部预付,由被申请人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给付申请人。以上款合计199823.00无,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逾期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是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10-10 |
发布时间 |
2016-0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傅振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4713773599U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驻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