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临沂市新潮瓦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4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郯商初字第1294号 |
案号 |
(2015)郯执字第018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荣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 二、被告王兰凯、朱强忠、张荣田、王长青、王青英、刘兆武、临沂市新潮瓦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告王兰凯、朱强忠、张荣田、王长青、王青英、刘兆武、临沂市新潮瓦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9-22 |
发布时间 |
2015-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兰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罗庄区褚墩镇驻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