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市鸿霆实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59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洪民二初字第533号
案号
(2015)洪中执字第5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南昌市鸿霆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85万元整;截止2015年5月13日,被告南昌市鸿霆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利息260.010164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245.010164万元,之后利息按年利率 14.7%算至还清借款本息日止,利息按实际还清借款本息的时间计算。 二、被告南昌市鸿霆实业有限公司、钟华强、叶华、程小娥、李玉莉自调解书签订后每月偿还本金伍拾万元整(¥:500000元),直至归还清原告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如被告南昌市鸿霆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未支付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钟华强、叶华、程小娥、李玉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本调解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案诉讼费88434元,减半收取后为44217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66500元由被告南昌市鸿霆实业有限公司、钟华强、叶华、程小娥、李玉莉承担,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88434元,减半收取44217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昌市鸿霆实业有限公司、钟华强、叶华、程小娥、李玉莉承担,另一半诉讼费44217元退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5-12-23
发布时间
2017-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钟华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南昌市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路69号和平国际大酒店1#服务式公寓3104室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