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市鸿霆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59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洪民二初字第533号 |
案号 |
(2015)洪中执字第5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南昌市鸿霆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85万元整;截止2015年5月13日,被告南昌市鸿霆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利息260.010164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245.010164万元,之后利息按年利率 14.7%算至还清借款本息日止,利息按实际还清借款本息的时间计算。 二、被告南昌市鸿霆实业有限公司、钟华强、叶华、程小娥、李玉莉自调解书签订后每月偿还本金伍拾万元整(¥:500000元),直至归还清原告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如被告南昌市鸿霆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未支付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钟华强、叶华、程小娥、李玉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本调解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案诉讼费88434元,减半收取后为44217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66500元由被告南昌市鸿霆实业有限公司、钟华强、叶华、程小娥、李玉莉承担,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88434元,减半收取44217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昌市鸿霆实业有限公司、钟华强、叶华、程小娥、李玉莉承担,另一半诉讼费44217元退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12-23 |
发布时间 |
2017-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钟华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路69号和平国际大酒店1#服务式公寓3104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