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99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白民初字第2433号 |
案号 |
(2016)黔0113执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安平2015年5月13日至2015年7月23日的工资人民币46666元、2015年7月24日至2015年8月30日的工资24666元; 二、被告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安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1332元; 三、被告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安平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人民币6784元; 四、原告杨安平与被告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5年8月30日起解除; 五、驳回原告杨安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6-02-03 |
发布时间 |
2016-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000069940199J |
登记机关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金融街1号E区7栋18-2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