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04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07民初6388号 |
案号 |
(2018)川0107执17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道友代偿款216万元; 2、被告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道友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代偿款216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刘道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44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刘道友负担1224元,被告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2-07 |
发布时间 |
2018-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杜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金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一段454号3栋1层45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