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1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07民初1816号 |
案号 |
(2018)川0107执44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智明支付欠款1158445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向张智明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智明支付律师费70106元; 三、驳回张智明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9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897.50元,由张智明负担12901.50元,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996元,保全费5000元,由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7-10 |
发布时间 |
2018-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000714164092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红桥中路2号五和城南新天地5栋3层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