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4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249号 |
案号 |
(2016)鄂0303执8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十堰宏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63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663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二、驳回原告十堰宏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后收取6600元,由被告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12-13 |
发布时间 |
2017-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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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宁爱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300594223489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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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十堰市张湾区西城开发区安捷力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