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十堰科斯达齿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1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303民初2218号 |
案号 |
(2017)鄂0303执9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7月1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二、被告十堰科斯达齿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爱普利锻造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02652.3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902652.32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止); 三、驳回原告成都爱普利锻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十堰科斯达齿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34元,由被告十堰科斯达齿轮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7-10-11 |
发布时间 |
2017-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谢玉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3007510156090 |
登记机关 |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十堰工业新区凯迪拉克大街3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