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4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303民初2072号 |
案号 |
(2018)鄂0303执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军与被告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张军向工伤保险基金申报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不足部分由被告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补足;具体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7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44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049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1184元,共计317888元,并扣减被告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已支付的款项16046元; 三、被告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军待岗期间工资11025元; 四、驳回原告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25 |
发布时间 |
2018-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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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宁爱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300594223489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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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十堰市张湾区西城开发区安捷力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