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浏阳市顺电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51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771号 |
案号 |
(2019)湘0181执38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刘良新、邱小芬确认欠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 202 467元、担保费72 000元及以代偿款2 202 467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刘良新、邱小芬自愿在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代偿款20万元,在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代偿款50万元,在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代偿款80万元,在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代偿款548 000元及担保费72 000元(以上共计为212万元);刘良新、邱小芬按上述时间及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后,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212万元以外的代偿款及利息; 三、刘良新、邱小芬未按第二条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履行付款义务,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就第一条中确定的代偿款、担保费及利息中的未偿还部分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刘良新、邱小芬已偿还的款项按照受理费、担保费、代偿款利息、代偿款的先后顺序确定所偿还的项目; 四、黄启辕、何双玲、浏阳市顺电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湖南万通烟花有限公司、浏阳市金刚坪山鞭炮烟花厂对刘良新、邱小芬应履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本案受理费25 126元,减半收取12 563元,由刘良新、邱小芬、黄启辕、何双玲、浏阳市顺电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湖南万通烟花有限公司、浏阳市金刚坪山鞭炮烟花厂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时间 |
2019-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邱小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395156199D |
登记机关 |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浏阳市集里办事处北正北路4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