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长沙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838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03民初442号 |
案号 |
(2017)湘0103执29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刘建生、刘顺生与被告长沙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总承包合同》及相关协议;二、限被告长沙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建生、刘顺生返还交付的质量保证金1 000 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实际保证金返还之日的利息(利息以1 000 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三、本案受理费16 950元,由被告长沙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11-10 |
发布时间 |
2018-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0183872169F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青园办事处青园小区52栋4单元103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