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353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商初字第00568号 |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4463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市长航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1541348.41元(暂算至2015年6月2日,此后以本金2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二、无锡市长航电缆有限公司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因本案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80000元。三、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对无锡市长航电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78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880元,由长航公司、沪安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15-07-28 | 
| 发布时间 | 2016-01-11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戴志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7035318791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宜兴市官林镇东虹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