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江南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73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0)新商初字第150号 |
案号 |
(2012)新执字第004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南公司向原告席士公司返还定金500000元。该款,被告江南公司分别于2011年3月31日前、同年4月30日前、同年5月31日前、同年6月30日前、同年7月31日前各支付100000元。该款项,被告江南公司支付于原告席士公司指定的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账户内,开户行:南京农业银行解放路分理处;户名: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帐号:03338103101040004964。 二、原告席士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果被告江南公司有一期未能按约履行,则原告席士公司可以以1000000元定金的未履行部分及300000元违约金为标的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席士公司可以就其余款项向胡存祥和南京富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讨,与被告江南公司无关。 五、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3450元(该款,原告席士公司已预交,被告江南公司于2011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席士公司34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2-06-26 |
发布时间 |
2015-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存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1137354029Q |
登记机关 |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常州新北区旺贤路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