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润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10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镇民初字第00061号 |
案号 |
(2016)苏11执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韦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卫华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陈林根、江苏天工工具发展有限公司及江苏润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韦建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徐卫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9400元,由被告韦建华、陈林根、江苏天工工具发展有限公司及江苏润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徐卫华预交,被告韦建华、陈林根、江苏天工工具发展有限公司及江苏润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同上述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徐卫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分行山西路支行,帐号:0332911330104000247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4-21 |
发布时间 |
2016-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韦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791069919K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新民东路6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