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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628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徐民初字第00215号
案号
(2015)宜执字第054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恒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王德订房款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恒丰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194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694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恒丰公司负担。该款已由王德垫付,恒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王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09-21
发布时间
2016-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吴洪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27628402096
登记机关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宜兴市徐舍镇芳庄人民中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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