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28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徐民初字第00215号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5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恒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王德订房款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恒丰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194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694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恒丰公司负担。该款已由王德垫付,恒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王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9-21 |
发布时间 |
2016-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洪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7628402096 |
登记机关 |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兴市徐舍镇芳庄人民中路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