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国峰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02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和商初字第00386号 |
案号 |
(2016)苏0282执1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国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鸿泰公司货款535350元。 如果国峰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85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58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270元,由国峰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鸿泰公司垫付,国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给鸿泰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3-24 |
发布时间 |
2016-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俊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1780260849M |
登记机关 |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江阴市顾山镇北国老锡张路17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