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梓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7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崇商初字第00295号 |
案号 |
(2016)苏0202执5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刘卫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无锡交行返还借款本金61148.95元;并支付期内欠息3993.89元、逾期罚息(截止2015年7月6日为3049.4元;自2015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1148.9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4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止2015年7月6日为309.54元;自2015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993.89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40%计算),以及无锡交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731元。 二、对刘卫华前述第一项债务,无锡交行有权以刘卫华提供抵押的锡房新他字第02971号、第02972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刘卫华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刘卫华前述第一项债务,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卫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8元、保全费8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048元,由被告刘卫华、担保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3-02 |
发布时间 |
2016-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杜平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07527401598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五爱路180-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