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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梓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527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崇商初字第00295号
案号
(2016)苏0202执5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刘卫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无锡交行返还借款本金61148.95元;并支付期内欠息3993.89元、逾期罚息(截止2015年7月6日为3049.4元;自2015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1148.9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4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止2015年7月6日为309.54元;自2015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993.89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40%计算),以及无锡交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731元。 二、对刘卫华前述第一项债务,无锡交行有权以刘卫华提供抵押的锡房新他字第02971号、第02972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刘卫华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刘卫华前述第一项债务,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卫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8元、保全费8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048元,由被告刘卫华、担保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3-02
发布时间
2016-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杜平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7527401598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无锡市五爱路1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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