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淮安鼎信钢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7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澄滨商初字第00460号 |
案号 |
(2016)苏0281执5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淮安鼎信钢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大商国贸有限公司货款120148.92元及该款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705元(江苏大商国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淮安鼎信钢管有限公司负担。淮安鼎信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2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15 |
发布时间 |
2016-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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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彭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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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盱眙县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盱眙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西与虎山路北交汇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