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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柏森电气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65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扬开商初字第00168号
案号
(2015)扬执字第015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柏森电气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扬中市金中达纸塑制品厂货款461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5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以上款项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11-11
发布时间
2016-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郭小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91796527229T
登记机关
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镇江新区大港烟墩山路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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