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柏森电气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5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扬开商初字第00168号 |
案号 |
(2015)扬执字第01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柏森电气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扬中市金中达纸塑制品厂货款461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5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以上款项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1-11 |
发布时间 |
2016-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小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91796527229T |
登记机关 |
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镇江新区大港烟墩山路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