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春市三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7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702民初3287号 |
案号 |
(2019)赣0702执1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宜春市伟岸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合同编号为2875001409110026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二、由被告宜春市伟岸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借款利息人民币142342.13元(利息截止2017年10月31日),并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三、若被告宜春市伟岸贸易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的给付义务,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有权对被告陈火生抵押的位于宜春市袁山东路69号2幢1层3-102号及2层3-202房产(产权证号:宜房权证宜春字第1-20130241号、1-20130240号)行使抵押权,就该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方式取得价款在抵押权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四、由被告宜春市伟岸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合同编号为2875001401210053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783182.47元;五、由被告宜春市伟岸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借款利息人民币407147.56(利息截止2017年10月31日),并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1783182.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六、由被告金豪担保公司、三羊实业公司、温和实业公司、彭华及彭加兵对上述第一、二、四、五项被告宜春市伟岸贸易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各自在最高额人民币2000000元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由被告陈火生及吴购平、施小虹及廖绍明、陈剑对上述第一、二、四、五项被告宜春市伟岸贸易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各自在最高额人民币2500000元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八、驳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10元,由十一被告承担。因原告已全额预交,限十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29310元,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振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00756787704L |
登记机关 |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宜春经济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