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353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官商初字第00341号 |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6147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沪安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银禧公司货款1268197.97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沪安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07元,由沪安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银禧公司垫付,沪安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银禧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代理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15-10-30 | 
| 发布时间 | 2016-01-11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戴志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7035318791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宜兴市官林镇东虹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