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0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商初字第00778号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56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56%上浮50%计算;以本金1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按年利率8.1%计算,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1%上浮50%计算)。 二、对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有权以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宜兴市新街街道陆平村的他项权证号为宜他项(2013)第601834号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宜兴市新街街道陆平村(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AE000714、AE000713、AE000715、AE000716)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登记债权数额为1086万元、151万元、413万元、639万元、17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王文华对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6000万元范围内[含本院(2015)宜商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确认的优先债权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宜兴申利化工有限公司对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3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 121380元,由科地公司、申利公司、王文华负担(农行宜兴市支行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科地公司、申利公司、王文华向其直接支付,科地公司、王文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农行宜兴市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审 判 长 王宝中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0-14 |
发布时间 |
2016-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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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789065839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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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兴业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