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梓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7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崇商初字第00083号 |
案号 |
(2015)崇执字第010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郁永明、朱丽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银行返还贷款本金34271.3元;并支付期内欠息2858.26元、逾期罚息(截止至2015年1月16日为1267.81元;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4271.3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4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858.26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40%计算),以及交通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609元。 二、对郁永明前述第一项债务,交通银行有权以郁永明、朱丽萍提供抵押的锡房新他字第09900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与郁永明、朱丽萍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郁永明前述第一项债务,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郁永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为404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24元,由被告郁永明、朱丽萍、担保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5-27 |
发布时间 |
2015-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杜平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07527401598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五爱路180-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