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69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磐民二初字第312号 |
案号 |
(2016)吉0284执4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磐石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次性偿还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2,503.24元(计算至2015年4月23日),本息合计42,503.24元;此后利息给付至贷款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宝清、张福春、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张宝清、张福春、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军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00元,由被告张军、张宝清、张福春、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磐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6-04-13 |
发布时间 |
2016-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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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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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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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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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