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梅河口市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8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梅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吉0581执字第010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梅河口市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嘉为宝井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万元,并自2014年10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利随本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5-11-12 |
发布时间 |
2016-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会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581598832679R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吉林省梅河口市海龙镇挺进街三委十六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