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佐源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15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211民初2381号 |
案号 |
(2018)辽0211执6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佐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云花偿还借款210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至给付清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佐源集团有限公司对大连佐源食品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050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2-24 |
发布时间 |
2018-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汪义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育隆山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