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3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211民初1110号 |
案号 |
(2019)辽0211执1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大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定作货款人民币5,332,7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利息自2017年2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83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1-08 |
发布时间 |
2019-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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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永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222083052139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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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重庆市綦江区北渡铝产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