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朝阳振动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18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1302民初3613号 |
案号 |
(2017)辽1302执3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朝阳振动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贾增寿、王淑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辛波借款200,000元。并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扣减已还利息9,000元)。 二、被告严济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17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1-19 |
发布时间 |
2019-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贾增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302701829129C |
登记机关 |
朝阳市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哨口村26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