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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朝阳振动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018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1302民初3613号
案号
(2017)辽1302执3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朝阳振动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贾增寿、王淑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辛波借款200,000元。并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扣减已还利息9,000元)。 二、被告严济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17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01-19
发布时间
2019-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贾增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302701829129C
登记机关
朝阳市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哨口村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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