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安天马广告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802民初2165号 |
案号 |
(2019)赣0802执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邓伟华与被告吉安天马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签订的《墙体广告发布合同》;二、被告吉安天马广告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邓伟华广告费预付款2619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1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2-11 |
发布时间 |
2019-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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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江杰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02672412753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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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东路天宝宾馆15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