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蒲县昌源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10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105民初3352号 |
案号 |
(2018)晋0105执24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蒲县昌源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于2018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田成梅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0万元;如到期未能如数偿还,则被告蒲县昌源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25.1万元; 二、被告赵记明、被告程淑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此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50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32.5元,由被告蒲县昌源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赵记明、被告程淑英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06-06 |
发布时间 |
2018-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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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记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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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蒲县黑龙关镇菩萨凹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