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华民铸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6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运民初字第2521号 |
案号 |
(2016)冀0927执7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1、被告河北华民铸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行借款本金6100413.34元及利息154811.65元(利息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8%计算至2014年11月12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的150%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苏东利、苏东胜、桑红红、葛永红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t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行对泊 企事国用(2012)第020号、泊企事国用(2012)第041号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泊头市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物未充分实现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行负担1832元,由被告河北华民铸造有限公司、苏东利、苏东胜、桑红红、葛永红共同负担6020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皮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6-11-17 |
发布时间 |
2017-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苏东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981788671749M |
登记机关 |
泊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泊头市郝村镇万寨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