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5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丰民初字第2590号 |
案号 |
(2016)冀02执79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树祥借款本金200万元,并自2013年3月1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65.6万元); 二、被告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树祥借款本金80万元,并自2013年8月26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李树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20元,减半收取179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960元,由被告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6-05-18 |
发布时间 |
2017-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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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少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1697571179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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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唐山丰润区泉河头镇亢各庄村东(装备制造园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