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皇岛宏盛元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62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海民初字第00551号(2015)海民初字第00551号 |
案号 |
(2016)冀0302执4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学和向原告董学民赔偿:残疾赔偿金20372元、误工费466元、护理费464元、鉴定费9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共计22632元,按70%计算为1584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共计1934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被告秦皇岛宏盛元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连带赔偿。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诉讼保全费470元;由原告承担400元,由被告程学和、被告秦皇岛宏盛元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9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6-11-08 |
发布时间 |
2016-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国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300096252279N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秦皇岛市海港区先锋路5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