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钢集团辽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24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民初字第4628号 |
案号 |
(2017)冀02执73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钢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17260717.5元并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164%给付利息; 二、被告迁安市金驰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金138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范围内对被告中钢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回购责任。 三、被告迁安市金驰工贸有限公司在完成回购义务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享有的与之相应的对被告中钢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款债权(回购金额与应收账款债权的折算比例为80:100)转回至被告迁安市金驰工贸有限公司,免除被告中钢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就此笔应收账款债权向原告的偿还责任。 四、被告李晓民、张艳萍对被告迁安市金驰工贸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3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364元,由四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3-31 |
发布时间 |
2017-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大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42782467739Q |
登记机关 |
大连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市场大厦3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