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承德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73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8民终2393号 |
案号 |
(2018)冀0802执1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承德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10.00元,共计12820.00元由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上诉人承德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4-03 |
发布时间 |
2018-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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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蒋茂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805567352779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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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