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5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丰民初字第2216号(2014)丰民初字第2216号 |
案号 |
(2016)冀02执149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唐山恒润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2400元,并自2011年11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以68000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给付原告逾期利息。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0元,由被告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6-09-18 |
发布时间 |
2016-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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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少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1697571179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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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唐山丰润区泉河头镇亢各庄村东(装备制造园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