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海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瑶民一初字第02632号 |
案号 |
(2016)皖0102执15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海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曹先福借款2853000元本金及利息(以285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自2014年11月10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原告曹先福对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202号亿丰时尚装饰广场(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61592)房屋的拍卖、变卖款在判决第一项偿还责任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曹先福按判决第二项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后如不能实现全部债权,被告李金对曹先福不能实现部分债权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四、驳回原告曹先福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曹先福负担10000元,被告安徽海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金连带负担31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6-13 |
发布时间 |
2016-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来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568266892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当涂路41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