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珠海中科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95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相民一初字第01711号 |
案号 |
(2016)皖0603执8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珠海中科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珠海中科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郜洪星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7日计算至2015年4月7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被告珠海中科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珠海中科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6-06 |
发布时间 |
2017-05-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华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079507399F |
登记机关 |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珠海市湾仔南联一街东1号206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