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福乐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75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04民初886号 |
案号 |
(2019)皖0104执3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罗涛与被告安徽福乐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于2018年6月22日解除; 二、被告安徽福乐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安徽凯亿瑞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大润发玛特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并返还原告罗涛合肥市福乐门国际商业第1层1111号商铺; 三、被告安徽福乐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涛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1月10日的租金收益91369元及自2018年1月11日起按每日198.6元的租金标准计算至房屋腾空并返还原告罗涛之日止的租金收益及房屋占有使用费; 四、被告安徽福乐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涛至2018年1月1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7417元,此后自2018年1月11日起以9136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为标准计算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 五、被告汇福置业(安徽)有限公司对被告福乐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三、四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汇福置业(安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福乐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罗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923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8923元,由被告安徽福乐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汇福置业(安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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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梁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MA2MY3BW6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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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990号8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