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六安市新丽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6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503民初5379号 |
案号 |
(2018)皖1503执19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市新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222451.17元; 二、被告六安市新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利息、违约金(以代偿款3222451.17元为基数,自代偿日2015年10月22日起)合并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代偿款3222451.17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六安市永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显文、许光荣、李向军、陶莉莉、梁俊峰、汤军对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安徽聚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六安市新丽商贸有限公司、六安市永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显文、许光荣、李向军、陶莉莉、梁俊峰、汤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12-03 |
发布时间 |
2019-06-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向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00786531419J |
登记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豪门花园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