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9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瑶执字第00575号 |
案号 |
(2016)皖0102执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少辉、王文芹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光明借款本金2731766.12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以本金2731766.1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丁少辉、王文芹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光明律师代理费40000元;三、被告周延利、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丁少辉应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黄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7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670元,由被告丁少辉、王文芹、周延利、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000元,由原告黄光明负担246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1-11 |
发布时间 |
2017-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丁少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2784938119X |
登记机关 |
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肥东经济开发区桂王路西丽水云天12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