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10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3民终6044号 |
案号 |
(2019)豫0302执7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2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2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薛云兴经济补偿45831元;四、驳回薛云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时间 |
2020-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志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00171070468X |
登记机关 |
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洛阳市孟津县平乐镇吕庙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