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括苍海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83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台三商初字第01019号 |
案号 |
(2016)浙1022执9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三门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陈建、黄玲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借款人民币3999999.63元并支付尚欠的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4日起按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15年6月2日止(扣除已支付的17137.30元);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3日起按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由被告陈志勇、浙江括苍海运有限公司、台州市凯航海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志勇、浙江括苍海运有限公司、台州市凯航海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建、黄玲红进行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4-07 |
发布时间 |
2016-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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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志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002668332849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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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台州市椒江区大陈镇海新路11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