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众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宁0205民初124号 |
案号 |
(2016)宁0205执7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众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亨昌分公司、宁夏众信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设备及设计安装款82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57100元,合计9771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70元,由被告宁夏众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亨昌分公司、宁夏众信煤业有限公司承担6610元,原告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6-06-21 |
发布时间 |
2017-0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蒋子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05750813748F |
登记机关 |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分局 |
注册地址 |
惠农区原石嘴山矿务局三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