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慧泽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01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5)鄂执字第00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宝航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给付原告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万元;于2015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本金70万元;利息以被告还款日原告银行系统生成的利息数额为准支付至给付全部本金时止; 二、被告鄂伦春自治旗惠泽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鄂伦春自治旗燕翔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1093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宝航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5-10-30 |
发布时间 |
2016-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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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董芦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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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大杨树镇桥东十委1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