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鹿民二初字第391号 |
案号 |
(2017)桂0223执8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徐兆佑偿还借款本金2 0 0 0万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徐兆佑偿还借款利息813333. 33元(以2 0 0 0万元为基数,自2 0 1 5年4月2 9日起至2 0 1 5年6月30日止,之后另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三、被告谢荣新、李广华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 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 限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徐兆佑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 4 5 8 6 7元,反诉费11873元,保全费5 0 0 0元,合计1627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谢荣新、李广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7-09-20 |
发布时间 |
2017-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蒋杉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37565118982 |
登记机关 |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鹿寨县鹿寨镇对亭桂柳高速公路东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