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6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127民初1004号 |
案号 |
(2016)桂0127执1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宁巨港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076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15元,由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6-11-03 |
发布时间 |
2017-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和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27697600718F |
登记机关 |
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横县横州镇谢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