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鑫宝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43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西民二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西执字第010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家忠、被告潘小裕共同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借款本金4385260.7元; 二、被告杨家忠、被告潘小裕共同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借款利息; 三、被告广西鑫宝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家忠的上述一、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42921元,由被告杨家忠、被告潘小裕、被告广西鑫宝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5-07-07 |
发布时间 |
2015-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景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6005843218780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缪汉商住楼二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