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信诺达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43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和民一初字第0889号 |
案号 |
(2014)和执字第006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做出执行依据的单位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支付被告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87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4-06-13 |
发布时间 |
2016-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仁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1764341008H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马场道80号403-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