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虹宇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6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11民初1260号 |
案号 |
(2018)津0111执1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虹宇工贸有限公司、孟凡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孟帅彤借款101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27日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标准按照年息6%计算);二、驳回原告孟帅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58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已收讫)由被告天津市虹宇工贸有限公司、孟凡龙负担4380元(此款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8-01-11 |
发布时间 |
2018-0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孟凡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1767626818E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西青区张家窝辛老路东(张家窝粮库院内) |






